English

难道离婚还要开单位介绍信?

2001-02-01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根据修正草案,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并持:户口证明、居民身份证、结婚证、离婚协议书。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还规定,除了以上证明外,还需持“所在单位、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”。

我建议:取消这张“介绍信”。这张介绍信的存在没有合法依据,与《婚姻法》的规定相违背,导致申请人所在单位、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管理属于私人领域的问题。有些单位认为在开“介绍信”之前必须了解离婚原因进行调解,因此制定了一套调解程序,还有的认为“离婚是坏事”,不开介绍信,阻挠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手续。这些都已构成对婚姻自由的侵害。

(《羊城晚报》2001.1.24)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